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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65次 日期:2022-06-01 1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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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近日,根据《民法典》规定,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
通知对居住权登记申请主体进行了规定。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居住权人可以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与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也可以先于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或在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
通知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居住权登记与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或在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的,不再重复收取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知提出,生效的遗嘱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已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生效确认。同时,申请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审查要点及做好居住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不动产登记簿,适应居住权登记的需要。
通知要求,各区县在积极探索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确保不动产登记保护产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